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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丁國鋒 利用負責專用線管理、維修的職務便利,編造工程和虛構合同,指使他人虛開發票套取工程款共SD記憶卡計278萬餘元;同時還向業務單位索取賄金人民幣工程師汪茂勝貪污受賄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審法院的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9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9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
  現年42歲的汪茂勝出生於江蘇徐州,隨身碟大學文化程度,案發前任上海鐵路局徐州工務段線路科工程師,負責地方專用線的管理和維修工作。鐵路專用線是由地方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與國家鐵路線路接軌的岔線,是鐵路運輸網的組成部分。鑒於線路維修標準的統一性和鐵路維修的專業化,專用線產權單位一般都委托鐵路工務段負責維修等業務。
  經審理查明,2008年底,汪茂勝以領導安排年底預留工程款為由,要求夏邑縣某鐵路線路養護有限公司王經理與工務段簽訂一份虛假的關新竹售屋於江蘇闞山發電有限公司專用線的維修合同,並指使王虛開發票,從工務段套取工程款19.8萬元。次年10月底,汪茂勝以幫助工務段解決費用等為由,要求銅山某工程處劉經理簽訂一份虛假的關於徐州華潤電力有限公司專用線的施工合同,指使劉虛開發票,從工務段套取工程款5.6萬元。
  2009年至2011年,汪茂勝在代表工務段商議專用線年度維修事宜,或洽談專用線道口維修等業務時,多次謊稱某鐵路公司是工務段的下屬單位,分別矇騙江蘇某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某糧油進出口公司等14家專用線產權單位與工務段簽訂合同的同時,另與某鐵路公司簽訂虛假的維修施工合同。上述14家單位依據虛假合同向某鐵路公司付款後,汪便指使未實際施工的民營企業負責人楊某寶等虛開發票,從某鐵路公司套取工程好房網款。期間,共套取錢款250多萬元。
  除此之外,汪茂勝還在2011年春節前以替單位解決費用記憶體的名義,分別通過走訪和打電話方式,向明達工貿和龍騰公司負責人索要費用。明達工貿將3.5萬元、龍騰公司將2萬元匯入汪的銀行賬戶。
  上鐵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汪茂勝身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對於套取工程款的事實,本案中某鐵路公司為國有鐵路企業投資成立,系國有企業,依照刑法規定,在國有企業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財產,即便原財產性質屬於私有,仍以公共財產論。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構成貪污罪。汪茂勝利用職務便利,採用虛列工程合同,指使他人虛開發票,侵吞處於某鐵路公司管理中的公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原標題:法制網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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